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03民初2270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宜昌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第A幢17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建宏昌达建设工程(荆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白龙村三组凤凰路424号东侧1-3层。
法定代表人:彭哲。
被告:荆州市兆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城南市场路城南世家4栋204号。
法定代表人:徐京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裴,该公司工程部员工。
被告:苏厚涛,男,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宏昌达建设工程(荆州)有限公司、荆州市兆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苏厚涛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宏昌达建设工程(荆州)有限公司、荆州市兆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宏昌达建设工程(荆州)有限公司、荆州市兆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范志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郑幸
书记员张雅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