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03民初1658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第A幢17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兵,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汉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武汉建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新建数码港及汽车用品市场1号公寓8层办公16号。
法定代表人:彭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亮,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建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建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收取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家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