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2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夏第A幢17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江山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803616-X。
法定代表人:张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是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4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同时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外债众多,其法定代表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开发的*****佳园尚未销售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人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冬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