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

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与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6926号
原告: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闫凯境,董事长。
被告: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林英。
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诉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收取计4095元,申请费3520元,由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