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与德州颐瑞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6082号
原告: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生产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洪林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萍,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梦舟,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州颐瑞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曹村村东桥东。
法定代表人:张秀芬,经理。
原告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颐瑞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撤诉,故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瑞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思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