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2092号之一
申请人: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生产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李倡议,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州海联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马市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总经理。
原告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海联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要求解除申请人针对(2022)鲁1402民初2092号案件所申请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德州海联脑科医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德州分行营业部,银行卡号为1612********账户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门玉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子雪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