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德州海联脑科医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财保7号
申请人: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生产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李倡议。
委托代理人:曹淑萍,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亚龙,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海联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马市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
申请人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海联脑科医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码:AJIND50Z0122Q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海联脑科医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