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211号
原告: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生产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倡议,董事长。
被告:惠民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文庙街。
负责人:**。
原告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