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诉前调7105号
申请人: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生产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倡议,董事长。
被申请人:惠民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文庙街。
负责人:**。
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与惠民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惠民县妇幼保健院名下银行存款135万元,不足部分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惠民县妇幼保健院在惠民县医疗保障局的医保款项(医院垫付后的医保报销款项),由惠民县医疗保障局停止支付上述款项。申请人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民县妇幼保健院名下银行存款135万元,如不能足额冻结,则冻结被申请人惠民县妇幼保健院在惠民县医疗保障局的医保款项(医院垫付后的医保报销款项),由惠民县医疗保障局停止支付上述款项。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