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211号之一
申请人: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生产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倡议,董事长。
被申请人:惠民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文庙街。
负责人:**。
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与惠民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2)鲁1402诉前调71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惠民县妇幼保健院名下银行存款135万元,如不能足额冻结,则冻结被申请人惠民县妇幼保健院在惠民县医疗保障局的医保款项(医院垫付后的医保报销款项),由惠民县医疗保障局停止支付上述款项。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惠民县妇幼保健院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润德州医药有限公司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惠民县妇幼保健院名下银行存款、在惠民县医疗保障局的医保款项共计1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