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通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与禹州市通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81民初6239号
原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银生,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禹州市通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栋梁。
原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通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齐光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亚莉
书 记 员 :李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