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杨林建工有限公司

泸西县钦凯龙建材有限公司与昆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27民初2450号
原告:泸西县钦凯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西县金马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曾贵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昆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新街口。
法定代表人:史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泸西县钦凯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泸西县钦凯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西县钦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西县钦凯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原告泸西县钦凯龙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江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何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