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久鼎盈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欣江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久鼎盈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7101民初274号
原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久鼎盈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武汉东湖开发区。
原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久鼎盈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均系汽车服务公司,双方在汽车通勤服务方面展开合作,由原告车辆为被告提供通勤服务,被告按天数向原告支付运费,收取原告管理费。2018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016-2017年度久鼎盈禾公司应付欣**公司运费明细》,载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原告4辆汽车扣除管理费后,被告应支付运费96930元。但被告只付款6930元。尚欠9万元未付。据了解,被告将该款作为案外人聚某某(武汉)有限公司款项扣除出,经多次沟通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9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仅存在口头约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从事运输服务行业,因车辆不够向原告借用部分车辆,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163号)规定,指定本院受理武汉市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按照上述管辖的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邢金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宬燊
书记员雷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