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久鼎盈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与***、****盈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民初4013号
原告:***,女,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菜兰,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婷,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盈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469号长江融达职工集资住宅。
法定代表人:常守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易,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盈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盈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盈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蔡丽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振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