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民终6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112线东侧高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振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林路27号4幢2层208、2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彦才,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泰和)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派智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4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基泰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4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合同金额有误,认定额外价款51990元与事实不符;2.上诉人已依法提交了承包合同所述监控系统平台质量问题的有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3.上诉人未付工程款未届付款期限,一审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期间利息;四、上诉人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被上诉人康派智能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一审法院根据承包合同、验收报告、额外增加费用的清单等证据,依法认定涉案价款为178170元完全正确;2.康派智能向隆基泰和交付了相应产品,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且已过保质期,隆基泰和关于监控平台质量问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3.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第三条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对隆基泰和支付全部款项的条件已经成就,隆基泰和应当支付全部价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完全正确;4.隆基泰和至今并未向康派智能支付任何款项,明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康派智能向一审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隆基泰和向康派智能支付工程款1781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78170元为基础,自起诉之日起每日按1‰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依法判决隆基泰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28日,康派智能(乙方)与隆基泰和(甲方)签订《光为绿色能源配电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前置软件调试承包合同》,康派智能承包光为工厂智能运维改造项目。约定工程总价款126180元。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的主要内容如下,:“……满足以下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1)站控系统数据正常;(2)前置软件光为工厂数据正确;(3)乙方向甲方提供累计至合同价款100%的发票;3)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5%,质保期满1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3、合同价款中包括了市场价格因素、政策性的价格及其调整,对现场的情况和施工具备的条件及乙方应采取的施工措施,乙方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并在合同价款中作了充分的考虑,除甲方书面允许调整的范围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部分的内容为“因甲方无理由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7年12月,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光为绿色能源配电设备及电力实时监控系统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有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康派智能提交《关于光为工厂智能运维改造项目额外增加项目的费用》清单,欲证实涉案合同增加项目的价款。隆基泰和对该清单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涉案合同为固定价款合同,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康派智能提交的该清单虽为复印件,但该复印件上有隆基泰和负责人签字,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另外,该清单由隆基泰和项目负责人签字,且注明“工作量与现场相符”,故对康派智能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另外,隆基泰和辩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当支付康派智能工程款,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监控系统平台截图予以证实。康派智能对证据不认可,认为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隆基泰和应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保修,至今没有接到过被告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意见。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双方出具验收报告后,仅凭聊天记录和监控系统平台截图,不足以证实康派智能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隆基泰和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另外,如果隆基泰和有其他证据证实康派智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光为绿色能源配电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前置软件调试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康派智能已经施工完毕,且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截至2018年11月,质保期满一年,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隆基泰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关于增加项目的费用,隆基泰和项目负责人对《关于光为工厂智能运维改造项目额外增加项目的费用》清单签字确认,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书面变更,故对增加项目的费用,隆基泰和依法应当支付。因此,对康派智能要求隆基泰和支付工程款17817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康派智能要求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8日开始计算,该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计算标准,双方约定按照日1‰计算,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康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781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7817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2元(已减半)、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五份,拟证实:上诉人称44100元的发票没有收到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质证称:对发票真实性均认可,关联性需要核实。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备关联性,能够支持其证明目的,本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其他事实,本案查明与一审法院无异。

本院认为,关于工程款数额,本案双方签订的《光为绿色能源配电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前置软件调试承包合同》载明的工程价款为126180元,后康派智能向隆基泰和出具《关于光为工厂智能运维改造项目额外增加项目的费用》清单,列明增加项目总金额为51990元,清单下方由项目负责人张宏革签字确认,应视为对工程价款的变更,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总价款为17817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承包合同所涉监控系统平台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亦未在质保期内向被上诉人提出书面形式的质量异议,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称工程款未届付款期限,但其单方陈述不足以推翻本案所涉承包合同载明的付款方式,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隆基泰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4元,由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玉婷

审判员  祁 峰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田益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