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肖英秋,董事长。
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云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91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给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给付工程款数额为127961元及利息6000元、诉讼费1430元、质保金44295元,合计179686元,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有义务配合被执行人办理相关财务手续;三、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协议书生效后两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账户并撤回执行申请;四、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则应以剩余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且申请执行人可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
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291执6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春宇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