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02民初8830号 原告:**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永吉县岔路河镇**食品区总部大厦4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营销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长江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双与被告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75111.8元;2.判令被告支付扣除质保金3%后尾款436858.45元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息),计息日期2020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份原、被告签订了《新星宇广场二期A2#楼钢结构屋面及雨棚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新星宇广场二期A2#楼钢结构屋面及雨棚的相关工程,该工程已于2019年9月竣工,工程款项结算总计1275111.8元。至2020年12月8日,贵公司已支付800000元工程款,仍欠原告工程款475111.8元未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主***,至今未果,后原告起诉至长春市南关区法院,法院开庭后,限期被告在15日内把工程决算单交至法院,并且在2个月内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时至今日也没有兑现其承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情节恶劣。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几经与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再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未进行结算,结算后确认剩余工程款另行支付,针对利息起算日期,因原告被告为结算,日期应从双方确认工程款后开始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9年4月份原、被告签订了《新星宇广场二期A2#楼钢结构屋面及雨棚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新星宇广场二期A2#楼钢结构屋面及雨棚的相关工程,该工程已于2019年9月竣工,工程款项结算总计1275111.8元。至2020年12月8日,被告已支付80万元工程款,仍欠原告工程款475111.8元未支付。 原告曾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限期被告在15日内把工程决算单交至法院,并且在2个月内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梓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