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21民初2044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永吉县岔路镇**(**-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4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