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彬、某某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21民初2044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永吉县岔路镇**(**-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4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地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