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1644号
申请人:冼**,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晏,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3号8楼A区。
法定代表人:何任荣。
被申请人:祁启泰,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李景富,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申请人:东莞市永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菊香苑39号铺。
法定代表人:李贺球。
被申请人:东莞市凤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三联政通路1号3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郑炳荣。
申请人冼**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启泰、李景富、***、东莞市永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516300.7元的财产。申请人冼**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3516300.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冼**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启泰、李景富、***、东莞市永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516300.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冼**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蓝 海
审判员 曾庆枢
审判员 黎中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苑湖
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