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年、东莞市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终660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年(曾用名王闯),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中惠金士柏山花园商业3幢105。
法定代表人:莫凤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贤,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广勋,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3号8楼A区。
法定代表人:何任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江,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经纬,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年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隆公司)、原审被告王广勋、原审第三人东莞市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年,被上诉人建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贤、李海林,原审第三人腾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江、陶经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643.2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浩
审判员 胡文轩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