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327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2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3号8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976。
法定代表人:何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冷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天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