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23执保1069号
申请人:***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镇绿洲八度空间A-15号楼105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C7TNX30。
法定代表人:赵秀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万金山乡五七大学-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CEUXL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2022)黑0523民初40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账号:0855********),冻结金额50000元,实际冻结298.6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赵秀娟名下的坐落于*****镇××巷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字第9×**),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14日起三年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523民初404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