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523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绿洲八度空间A-15号楼105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C7TNX30。
法定代表人:赵秀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乡五七大学-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CEUXLX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人民法院(2022)黑0523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50000元。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2023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欠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公为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