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523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绿洲八度空间A-15号楼105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C7TNX30。 法定代表人:赵秀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乡五七大学-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CEUXLX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人民法院(2022)黑0523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50000元。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2023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欠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锦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公为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