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康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双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泰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执保755号 申请人:淄博双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UEDUK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151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23XU10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双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双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双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双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淄博双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