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211号
申请人:淄博双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淄区金山镇***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UEDUK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陵区五一路151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23XU10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双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淄博双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1861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