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

***、西丰县房产管理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223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项目经理,住西丰县。
被执行人西丰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西丰县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丰县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代理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丰县房产管理局、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西丰县房产管理局、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西丰县房产管理局、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西丰县房产管理局、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2019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分期偿还借款本息,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及和解协议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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