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223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丰县西丰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孙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丰县西丰镇公合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支亚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仲裁委员会铁仲裁字【2013】第100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65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林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铁岭仲裁委员会铁仲裁字【2013】第100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西丰县鑫英药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