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胡俊义与被执行人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223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胡俊义,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竑,男,系该建筑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俊义与被执行人西丰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款(十)项,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再字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德丰
审判员  张百合
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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