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5550号/5771号
原告(互诉被告):***,女,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系辛学勤之妻。
原告(互诉被告):***,男,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系辛学勤之长子。
原告(互诉被告):辛怀涛,男,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系辛学勤之次子。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周口市淮阳区德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互诉原告):河南省东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鑫,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若愚,系公司员工。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辛怀涛与被告河南省东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立案后,河南省东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21)豫1603民初5771号案件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两案合并审理,以双方互为原、被告。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互诉被告)***、***、辛怀涛与被告(互诉原告)河南省东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山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