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3民初2522号
原告:河南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395123549E)。
法定代表人:杨鑫,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若愚,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阳县万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4KKRA5X)。
法定代表人:饶娜,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4666675F)。
法定代表人:毕竟,该公司负责人。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刘亚,均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阳县万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河南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申建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崔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