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阳县万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3民初2522号
原告:河南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395123549E)。
法定代表人:杨鑫,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若愚,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阳县万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4KKRA5X)。
法定代表人:饶娜,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4666675F)。
法定代表人:毕竟,该公司负责人。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刘亚,均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阳县万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河南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申建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崔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