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东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汤阴县教育局,住所地:汤阴县文化街15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东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汤阴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