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东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东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汤阴县教育局,住所地:汤阴县文化街15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东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汤阴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