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8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地址:凤城市凤山村。
被执行人:凤城市水利工程处,地址:凤城市草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凤城市水利工程处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辽0682民初4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凤城市水利工程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凤城市水利工程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凤城市水利工程处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已网络发布,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贺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