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水利工程处

原告樊金成诉被告凤城市水利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682民初1703号
原告:樊金成,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弟兄山镇。
被告:凤城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凤城市草河办事处上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高光,凤城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金成诉被告凤城市水利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樊金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