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674号
原告:杭州萧山浦中土石方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CC9FQXC,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十三房村5组5号。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十三房村5组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11224,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浦中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萧山浦中土石方工程队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萧山浦中土石方工程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浦中土石方工程队撤回对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4元,减半收取4032元,由杭州萧山浦中土石方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