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671号 原告:**,男,199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长江路东侧、苏州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8932343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芝玉,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112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