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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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8496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睿,浙江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1122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
***与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