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8496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睿,浙江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1122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 ***与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