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椒永盛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124执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全椒永盛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椒永盛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依据(2021)皖1124民初894号生效民事裁定书以(2021)皖1124执保111号保全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地产。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因案件办理需要,本院追加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多套其它房地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因本次纠纷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全椒永盛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全椒县××镇××路××号××花园××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房地产的保全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