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2658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定,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南路广昌翡翠洲际酒店1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