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3财保359号 申请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固江镇芦西村委十八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69976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南路广昌翡翠洲际酒店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70578177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提供,其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员  肖 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