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3财保446号 申请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固江镇芦西村委十八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69976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南路广昌翡翠洲际酒店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70578177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PZPP2236012408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 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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