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3563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弘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28号雅景花园3区7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9J0J7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昆,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南路广昌翡翠洲际酒店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705781775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弘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弘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弘扬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弘扬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8元,减半收取计275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23元,合计4677元(原告中山市弘扬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弘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