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30民初2772号
原告:宁都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宁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9年1月17日生,住址:南昌市新建区,某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4年8月1日受理原告宁都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都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都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6元撤诉减半收取3028元,由原告宁都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