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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稳达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6150号
原告:盐城稳达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8968285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太兴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晓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敏,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UUMY224,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镇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罗冠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43051C,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4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开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XM3154W,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海嘉社区开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盐城稳达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开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稳达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稳达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3元,减半收取2336.5元,由原告盐城稳达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钢
书 记 员  蒋延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