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5民初36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黑龙江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南街森林人家23-5号。
法定代表人:孙鸿剑,经理。
被告:孙有堂,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尔滨市香坊区。
***与黑龙江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孙有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黑龙江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孙有堂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
—2—
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兰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