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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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5民初36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黑龙江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南街森林人家23-5号。

法定代表人:孙鸿剑,经理。

被告:孙有堂,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尔滨市香坊区。

***与黑龙江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孙有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黑龙江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孙有堂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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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兰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