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240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金居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金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福街道海虞北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86045076。
法定代表人:张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言二,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琴川街道泉和美容院,住所地常熟市颜港三弄58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X5K1904。
经营者:姚良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煜,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居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泉和美容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泉和美容院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金居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琴川街道泉和美容院分别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金居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琴川街道泉和美容院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为由,分别申请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金居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琴川街道泉和美容院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金居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琴川街道泉和美容院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倪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