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财保86号
申请人: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港路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4819659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薰化路与昭亭路交叉口绿锦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8LKQA9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至少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