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1民初4945号
原告:四川东秀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13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7887562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港路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4819659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四川东秀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东秀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秀石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秀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23元,由原告四川东秀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