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东秀石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1民初4945号 原告:四川东秀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13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7887562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港路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4819659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四川东秀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东秀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秀石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秀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23元,由原告四川东秀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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