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547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德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五环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53489934。
法定代表人:张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德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德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的【(2022)鄂0112民初7215号】湖北中德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是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字(2022)688号】仲裁裁决而起诉,两案基于同一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12民初721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