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与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3366号之一
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渔山村三元上沙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6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4元,减半收取2982元,保全申请费1297元,由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