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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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147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612室。
法定代表人姚安宁。
被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郑霞芳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费慧兰